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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泽业绩 l 远泽律师代理案外人申诉,推动前海法院依职权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

リリース時間:2026-02-06 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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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王望伟律师代理案外人针对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进行信访申诉,提出了启动院长纠错程序的信访申诉诉求。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再审该案。



 





 



 



在信访申诉程序中,本案面临三个主要难点:



 



1. 启动院长纠错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与一般的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程序相比,该程序具有立案难且标准高的特点。立案难:院长纠错程序的主要线索来源为(一)信访人申诉信访;(二)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三)人大、党委、媒体的监督;(四)法院系统内部案件评查等等。关于信访人申诉信访,因其信访件仅仅属于提供线索,法院并非必须立案审查。实践中,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绝大多数案件就此信访终结,少数案件由于矛盾比较突出或者有意义,被挑选出来进入复查程序,并编立“民监”(普遍)或“访审”(广东部分法院)案号。标准高:复查程序中,若审查案件的合议庭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有误,则应报请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只有审判委员会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且“应予再审”的情况下,才会出具再审裁定。



 



2. 再审对象为已生效的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对于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标准,暂无法律规定。但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可知,应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这也就意味着,比起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将面临着更严格、更具难度的标准。



 



3. 申诉对象为案外人



案外人因本案调解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是案外人未参与诉讼过程,亦未参与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交易,具有取证难、论证难的特点。本案中,王望伟律师协助当事人进行了长达近一年的取证工作,且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仍然尽职尽责地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使得取证难、论证难的问题被克服。



 



经本案再审裁定后,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将就本案编立新的“民再”字案号,对是否撤销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以及若撤销,如何判决各方责任,进行实体审理。



 



本案再次体现出我所律师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中的专业能力,我们始终以深厚的法律功底致力于为客户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介绍:



 





王望伟律师



王望伟律师兼具中国大陆与美国华盛顿特区的执业律师资格。曾获得印第安纳大学的全额奖学金攻读法律博士(JD)并取得学位,亦于台湾东吴大学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法学与社会科学双学士学位。王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跨境争议解决、海外投资与合规、境内复杂诉讼与仲裁等。参与了诸多由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委员会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案件,亦代理了诸多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王律师的多元教育背景使其能够在跨境案件中发挥更加专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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