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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泽业绩|重审二审全面改判,远泽律师代理数千万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斩获佳绩!

リリース時間:2026-02-06 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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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L公司与被告D某、Z某、W某、T公司以及第三人X公司、X某的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自2020年起,历经一审被告败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被告又败诉后,被告D某作为本案重审二审的上诉人,委托本所刘松律师、王望伟律师代理重审二审阶段。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认定重审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等问题,遂判决撤销本案重审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L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D某、Z某、W某无须向L公司承担1000万元的出资责任以及1000多万元的利息。



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是D某、Z某、W某是否未履行对L公司的出资义务,L公司是否有权请求D某、Z某、W某出资?原审一审认为D某、Z某、W某未出资,重审一审认为D某、Z某、W某抽逃出资。本案所涉及的核心事实为,T公司代D某、Z某、W某为L公司出资,而L公司在收到注册资金后又将该款项转出至T公司的账户,但会计凭证又将该转出账款记录为X公司与X某的应收账款或业务往来款。L公司主张D某、Z某、W某实际未出资,应承担出资责任,原审一审支持了L公司对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D某、Z某、W某不服提起上诉,原审二审认为应查清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实施主体及该主体对三人承担责任的影响,遂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然而,重审一审认定D某、Z某、W某构成抽逃出资,仍判决其承担责任。D某、Z某、W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事实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特殊事实可以影响案件走向:出资时间为2002年,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资本实缴制,未实缴则公司无法设立。公司股东D某、Z某均为代持人,基于资本实缴制的制度,代持人只有信任银行出具的出资进账凭证及验资报告,才会签字设立公司;银行在特殊历史时期下可能存在配合实际控制人出具阴阳进账单的问题;实际控制人在代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转出,且该转出行为可能涉及实际控制人虚构了债权债务;公司股权在20年间已经经过数次变更等等。



据此,本所律师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上全面梳理股权代持的证据,在法律适用上紧扣1999年公司法构成要件,并着重强调本案的特殊事实。另外,本所律师还发现,重审一审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审必须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而本案重审一审仍然系独任审理。经过近半年的审理,重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所代理人的上诉意见,认为上诉人作为代持人,在实缴制背景下,信任银行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凭证,且公司的设立可以反推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至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代持的事实以及公司经营的事实可以证明本案上诉人不是抽逃行为的主体,无须承担责任



本案再次体现出我所律师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中的专业能力,我们始终以深厚的法律功底致力于为客户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介绍:





刘松律师



刘松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任远泽律师事务所主任,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拥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丰富。作为主办律师曾处理多种类型的仲裁、诉讼案件,如合同纠纷、股权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案件最高标的额近四十亿人民币,多起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胜诉,代理的某跨国公司公司人格否认纷案件历经八年,于202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取得二审胜诉判决,并被评选为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曾主导近百件涉及房地产、医药、电子器件、化工、食品等多领域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性企业的法务调查及合规性调查,客户包括国内上市公司及世界五百强跨国公司。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亦有丰富的经验,办理过众多国内外家族信托、以及家族办公室的设立。



 





王望伟律师



王望伟律师兼具中国大陆与美国华盛顿特区的执业律师资格。曾获得印第安纳大学的全额奖学金攻读法律博士(JD)并取得学位,亦于台湾东吴大学完成本科学业,取得法学与社会科学双学士学位。王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跨境争议解决、海外投资与合规、境内复杂诉讼与仲裁等。参与了诸多由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委员会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案件,亦代理了诸多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王律师的多元教育背景使其能够在跨境案件中发挥更加专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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